关于组织实施深圳市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专项资金2012年扶持计划的通知
市政府直属有关部门,各区发展改革局、新区发展财政局,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工作,根据《深圳市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财建〔2012〕80号)和我市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相关法规、政策有关规定,我市组织实施深圳市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专项资金2012年扶持计划。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扶持专项
(一)市级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项目扶持专项
重点支持节能、节水、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的项目。
(二)国家/省级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项目配套扶持专项
重点支持国家/省给予资金支持的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项目。
(三)深圳市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示范单位扶持专项
重点支持由市政府相关部门和各区、新区推荐的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示范单位。
二、有关要求
(一)项目申报单位应按照相关扶持计划申请指南的要求,编写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可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写或自行编写)并备齐相关附件。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封面须注明申报项目扶持计划类别、项目名称、项目所属领域、项目单位、项目负责人及联系方式(手机、传真)等。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项资金不予扶持或奖励:知识产权有争议的项目;相同内容的项目已经获得市政府投资或我市其他市级财政性专项资金资助或奖励的;申报企业因其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依法处罚未满3年的;申报企业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未按规定进行工商年检或者税务申报的。
三、申报时间和地点
申报时间:2012年9月25日至2012年10月15日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