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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局2019年度深圳市企业技术改造扶持计划申请指南
来源: | 作者:深圳包协 | 发布时间: 2019-06-11 | 2765 次浏览 | 分享到:

工信局2019年度深圳市企业技术改造扶持计划申请指南


一、支持方向

(一)技术改造投资项目

扶持方向:支持企业为扩大再生产,运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模式,开展对生产制造环节现有设施、工艺条件及生产服务能力进行改造升级的项目;支持以安全、绿色、环保、节能、节水为目的的技术装备改造及生产环境改造项目。鼓励企业技术改造向研发、设计、制造、营销、服务等全流程延伸,重点支持深度运用工业互联网、大数据、5G、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开展互联网+协同制造、制造工艺系统和管理系统的智能化改造项目。

(二)技术装备及管理智能化提升项目

鼓励企业运用5G、工业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对现有装备和管理方式进行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更新和改造,支持开展以装备互联互通、关键工序智能化改造、关键岗位机器换人、生产过程和管理手段智能化控制为核心的数字化车间、智能化工厂及柔性化生产等项目建设。

(三)重大项目奖补

支持符合智能制造、绿色制造、服务制造、时尚制造、安全制造等重点发展方向的重大工业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四)产业链垂直整合项目

支持制造业龙头企业牵头实施产业链垂直整合提升改造,对龙头企业及配套企业在关键技术研发、设计、产品中试、生产制造、应用示范、检验检测等生产制造全链条相关环节,因新建、改建和扩建产能而发生的设备购置、制造环境改造及配套改造等项目建设,按对应投资主体给予扶持。

(五)技术改造投融资项目

引导社会资本投向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对企业利用银行贷款和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进行技术改造的,给予贷款贴息或融资租赁贴息。

(六)上市公司本地改造提升项目

引导在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的深圳企业,将其在资本市场上所募资金投资在深圳实施的工业或技术改造项目。


、资助标准

1.技术改造投资项目

事后方式。单个项目按照不超过申报单位上年度实际完成技术改造投资额(含制造及配套环节投入)的10%给予扶持,且年度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其中对固定资产投入的扶持比例不少于80%。

2.技术装备及管理智能化提升项目

事后方式。单个项目按照不超过申报单位上年度实际完成技术改造投资额中智能化改造部分(含制造及配套环节投入)的20%给予扶持,且年度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其中对固定资产投入的扶持比例不少于70%。

3.重大项目奖补

事中方式。单个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0%给予同步扶持,且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扶持的固定资产投资最长可追溯至项目申报年度前2个自然年度)。扶持金额按扶持标准,采取分期核算经专项审计后分段拨付方式操作,每期拨付金额根据当期完成固定资产投资占固定资产计划总投资比例确定,拨付期最长不超过3年(从首次扶持当年度算起)。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根据专项审计结果确定,如审计结果与项目申报单位向市统计部门申报的固定资产投资数据不符,按就低原则确定。单一申报主体单一年度累计扶持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4.产业链垂直整合项目

事中方式。按照不超过全链条项目上年度投资总额的20%(包括制造及配套环节投入),分别对牵头企业和各改造节点对应的投资主体给予扶持,各项目投资额之和为全链条项目的投资总额,其中对全链条项目固定资产总投入的扶持比例不少于70%,扶持金额按项目已投资进度经专项审计后分段拨付,最长扶持3年(从首次扶持当年度算起),年度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

5.技术改造投融资项目

(1)贷款贴息。按照单个项目不超过固定资产投资额70%的贷款金额和不超过当年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给予最高500万元的贴息,贴息年限最长3年;

(2)融资租赁贴息。对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购置先进适用设备的,按照5%的融资租赁利率给予贴息,计息期最长不超过3年,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且不超过企业的融资成本。

6.上市公司本地改造提升项目

事后方式。单个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0%给予扶持,且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扶持的固定资产投资最长可追溯至项目申报年度前2个自然年度)。


三、申报条件

申报条件由基础申报条件和专项申报条件两部分组成。

基础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是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注册的企业单位独立法人;

(二)申报项目所属产业不属于国家、省、市产业导向目录中的禁止类和限制类,且申报项目不属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三)技术改造类项目按《深圳市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管理实施办法》(深经贸信息规〔2017〕3号)规定在市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系统中备案;

(四)申报单位守法经营,具备实施申报项目所需的资金、人员、场地、设备等主要条件保障;

(五)申报单位提交的生产经营数据应与报送市统计部门的数据一致;

(六)同一项目或同一投入不得在市级政府资金中多头申报和重复申报,确因政策允许需申报多项专项资金的,应当在申报材料中予以标明并注明原因。

专项申报条件:

(一)技术改造投资项目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有实际生产制造环节,申报项目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属于 B类(采矿业)、C类(制造业)、D类(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行业分类代码在0610至4690之间;

(2)申报项目的实施地应在深圳市。

(二)技术装备及管理智能化提升项目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有实际生产制造环节,申报项目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属于 B类(采矿业)、C类(制造业)、D类(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行业分类代码在0610至4690之间;

(2)申报项目的实施地应在深圳市;

(3)申报项目上年度已完成智能化改造投资不少于500万元。

(三)重大项目奖补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申报项目的实施地应在深圳市;

(2)申报项目投资额可纳入市统计部门工业投资类别统计;

(3)申报项目已列入《市重大工业项目名录》;

(4)单一申报单位每年度只可新增一个首次申请的项目,且该项目的投资进度不低于20%;

(5)申报项目如已获得深圳市产业链薄弱环节奖励的,应在申报材料中注明并证明本次申报的投入与其不存在重复。

(四)产业链垂直整合项目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牵头单位为先进制造业龙头企业,牵头单位与配套企业联合申报;

(2)参链企业不少于3个,采用一家牵头、多家协作的组织形式,协作单位不少于2家,牵头单位与协作单位签订合作协议或合同;

(3)申报项目的实施地应在深圳市,全链条技术改造项目的投资总额不少于5000万元;

(4)在建项目的投资进度不低于20%。

(五)技术改造投融资项目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申报项目的实施地应在深圳市;

(2)申报单位已经取得在深圳设立的银行或银行分支机构所发放的贷款并实际支付利息,或与融资租赁机构签有融资租赁合同,并实际发生融资租赁费用;

(3)贷款贴息项目实施期为2016年1月1日-2018年12月31日期间,流动资金贷款等贷款合同明确资金不得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不符合计息条件;

(4)融资租赁项目起租时间于2016年1月1日-2018年12月31日期间,租赁公司须具备融资租赁业务资质。

(六)上市公司本地改造提升项目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申报项目的实施地应在深圳市;

(2)申报单位在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其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与申报单位为同一主体;

(3)项目投资额需纳入市统计部门工业或技术改造投资类别统计;

(4)申报项目与申报单位所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向和建设内容一致(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公告、资金使用公告及投资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能明确反映出所筹资金与申报项目直接对应);

(5)申报项目已获得深圳市产业链薄弱环节奖励的,应在申报材料中注明并证明本次申报的投入与其不存在重复。


四、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由基础申请材料和专项申请材料两部分组成。

基础申请材料:

(一)提供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二)营业执照;

(三)技术改造项目备案表;

专项申请材料:

(一)技术改造投资项目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税务部门提供的上年度纳税证明;

(2)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3)项目投入明细清单。

(二)技术装备及管理智能化提升项目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税务部门提供的上三个年度纳税证明;

(2)上三个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3)项目投入明细清单;

(4)项目建设实施方案;

(5)单位专业资质文件、技术检测报告、有效专利、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用户使用意见等证明材料及目录;

(6)其他需补充说明的材料。

(三)重大项目奖补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税务部门提供的上三个年度纳税证明;

(2)上三个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3)项目投入明细清单;

(4)项目建设实施方案;

(5)单位专业资质文件、技术检测报告、有效专利、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用户使用意见等证明材料及目录;

(6)其他需补充说明的材料。

(四)产业链垂直整合项目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采用一家牵头、多家协作的组织形式,协作单位原则上不少于2家,提供项目联合申报合作协议或合同;

(2)税务部门提供的上三个年度纳税证明;

(3)上三个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4)项目投入明细清单;

(5)牵头单位会同协作单位共同形成统一的实施方案,须包含总体实施计划和若干子项目的建设方案、预算方案,贯穿产业链的关键技术研发、设计、产品中试、生产制造、应用示范、检验检测等至少两个关键环节;

(6)单位专业资质文件、技术检测报告、有效专利、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用户使用意见等证明材料及目录;

(7)其他需补充说明的材料。

(五)技术改造投融资项目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税务部门提供的上年度纳税证明;

(2)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3)项目投入明细清单;

(4)技术改造投融资利息费用清单;

(5)申报单位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或与融资租赁机构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

(六)上市公司本地改造提升项目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税务部门提供的上三个年度纳税证明;

(2)上三个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3)项目投入明细清单;

(4)项目建设实施方案;

(5)证监会核发的IPO批文;

(6)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公告和证监会核准文件;

(7)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等资金使用公告;

(8)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与募集资金及资金使用相关的验资报告;

(9)募集资金投资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10)单位专业资质文件、技术检测报告、有效专利、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用户使用意见等证明材料及目录;

(11)其他需补充说明的材料。

(七)项目建设实施方案编制要求

项目建设实施方案根据具体情况按模板大纲提供,按各模块顺序依次撰写,需列出目录,标注页码。


五、申请时间

1.网络填报受理时间:2019年6月10日—2019年6月21日;

2.书面材料受理时间:2019年6月17日—2019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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