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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工业和信息化局2019年民营及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培育扶持计划小微工业企业上规模奖励项目申请指南
来源: | 作者:深圳包协 | 发布时间: 2019-10-27 | 1979 次浏览 | 分享到: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2019年民营及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培育扶持计划小微工业企业上规模奖励项目申请指南

一、支持领域

为促进我市工业经济稳增长、调结构、促转型,鼓励我市小微工业企业转型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对首次新增纳入我市统计数据库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奖励。

二、设定依据

1.《关于以更大力度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府规〔2018〕23号);

2.《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经贸信息规〔2017〕8号)。

三、支持数量及资助方式

(一)支持数量:有数量限制,受民营及中小企业扶持计划资金年度总额限制。对首次新增纳入我市统计数据库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二)资助方式:无偿资助,自愿申报、市统计部门复核、社会公示、审批机关审定。

四、申报条件

1.申请单位为在深圳行政区域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注册的民营及中小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符合国家统计局相关规定的深圳工业企业;

2.从2018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首次新增纳入我市统计数据库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以市统计部门数据为准);

3.配合市统计部门要求提交相关统计数据,未出现异常。

4.申请单位在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内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和严重的失信记录。

5.申请单位如存在《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资助情形的,不予资助。

五、申请材料

(一)项目申请单位须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选择“深圳市——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搜索申报事项名称“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创新发展培育扶持计划”——选择“小微工业企业上规模奖励项目”,在线填报《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培育扶持计划小微工业企业上规模奖励项目申请表》,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二)企业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组织结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印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可免交组织机构代码证) (复印件);

(三)上一年度企业纳税证明(纳税人自行登录国税、地税电子税务局打印);

(四)银行开户证明;

(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项目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无须验原件)。

以上材料均需按资金申报系统要求上传相关电子文档(PDF格式、WORD格式或EXCEL格式),提交纸质材料时每一项材料均需加盖公章,各类证照、证明文件复印件需验原件。一式两份,A4纸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按申请材料顺序编制目录并装订成册。

六、申请表格

项目申请单位须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选择“深圳市——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搜索申报事项名称“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创新发展培育扶持计划”——选择“小微工业企业上规模奖励项目”,在线填报《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培育扶持计划小微工业企业上规模奖励项目申请表》。

七、申请受理机关

(一)受理机关: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中小企业服务局)。

(二)受理时间:

1.网上填报受理时间:2019年10月23日至2019年11月8日 17:00(注:超过网络填报受理的截止时间,不再受理新提交申请)。

2.书面材料受理时间:2019年10月28日至2019年11月13日 17:00。

咨询电话:88101744、88100675(技术支持),83226843,13723712340马小姐、13612940332李小姐(业务咨询)。

(三)受理地点: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西厅5-43号综合窗口。

八、申请决定机关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局)。

九、办理流程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发布指南——申请单位网上申请——申请单位向市中小企业服务局提交申请材料——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市统计部门复核——市中小企业服务局核定资助金额——社会公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下达资助计划——申请单位提交拨付资金有关资料——拨付资助资金。

十、办理时限

每年一批,成批处理。一批180个工作日。

十一、证件及有效期限

证件:资金下达文件。

有效期限:申请单位应当在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个月内,到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十二、证件的法律效力

申请单位凭批准文件获得民营及中小企业扶持计划资金资助。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年审。

十五、注意事项

申请单位提交的财务、人员、资质等数据应真实有效,并与报送统计、税务部门相关数据一致,在审核过程中,如果发现提供虚假材料或者出现较大误差的,将列为“不诚信企业”,且三年或五年内不得申报财政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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