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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区文化产业发展资金
来源: | 作者:深圳包装 | 发布时间: 2020-07-15 | 1578 次浏览 | 分享到:

宝安区文化产业发展资金

宝安区文化产业发展资金,为进一步扶持我区文化产业发展,打造文化强区,实现文化产业跨越式发展,提高我区文化企业综合竞争力而设置的。该项目主要包含有原创文化创意项目研发投入资助、原创文化创意作品奖励、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基地)认定奖励等14个子项目,一经审核通过后,最高给予500万元的资助。

    • 截止日期:2020-07-27 截止
    • 项目级别:区级
    • 组织部门:宝安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 资助类型:文化创意
    • 资助方式:资金
    • 资助金额:500万元

     项目类别:

  一、原创文化创意项目研发投入资助

  (一)政策依据

  《宝安区关于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第二条“支持原创研发投入”:

  对原创的动漫、舞台演出剧、文化遗产开发、文化软件、高端文化设备、高端印刷、新媒体和文化信息服务等文化产业项目,给予项目研发投入的50%不超过100万元的资助。

  (二)资助条件

  1.基本条件:在我区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文化产业开发、生产经营和中介活动的单位。

  2.申请资助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项目内容属于动漫、舞台演出剧(包括歌剧、舞剧、话剧、音乐剧等)、文化遗产开发、文化软件、高端文化设备、高端印刷、新媒体和文化信息服务等文化产业重点领域;

  (2)项目自主创新,且拥有原创知识产权;

  (3)项目已于当年度或上年度在我区完成。

  (三)资助标准和范围

  1.资助标准:每个项目给予项目实际研发创作投入的5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资助。同一单位在同一年度资助项目不超过1个。

  2.资助范围:申请单位实施项目研发用于购买仪器设备与技术费用、研发人员费用、申请认定知识产权和标准化认证费用。


  二、原创文化创意作品奖励

  (一)政策依据

  《宝安区关于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第二条“支持原创研发投入”:

  1.电视剧在中央电视台(以下简称“央视”)一套、八套黄金时段(20:00-22:00,下同)播出的,给予100万元的奖励;在央视一套、八套非黄金时段和上星卫视黄金时段播出的,给予50万元的奖励;在本市其它频道黄金时段播出的,给予30万元的奖励。

  2.动漫作品在央视、上星卫视、省级少儿频道(含动画频道)黄金时段(17:00-21:00)播出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

  3.电影(含动漫影片)在全国一类院线公映的,给予100万元的奖励;全国二类院线公映的,给予80万元的奖励;在央视六套(电影频道)黄金时段播出的,给予50万元的奖励;在央视六套(电影频道)非黄金时段播出的,给予30万元的奖励。

  4.具有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文化单位,其原创舞台剧进行商业演出,境内商业演出场次20场(含)以上的,经评审后给予20万元的奖励;进行境外商业演出的,经评审后每场给予2万元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

  5.获得柏林电影节、戛纳电影节、威尼斯电影节、东京电影节、上海国际电影节、美国电影艺术与科学学院奖(奥斯卡金像奖)、美国安妮奖、洛杉矶动漫展、法国昂西国际动漫节、加拿大渥太华国际动画电影节主要奖项,给予50万元的奖励;获得上述奖项的提名奖的,给予30万元的奖励。

  (二)奖励条件

  1.基本条件:在宝安区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文化创意产业开发、生产经营和中介活动的单位。

  2.申请奖励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宝安区登记注册的影视、动漫企业,以第一或第二出品人资格在广东省申请立项并投资制作的电影(含动漫影片)、电视剧、电视动画片;

  (2)在宝安区原创的舞台剧。

  (三)奖励标准

  1.电视剧在中央电视台(以下简称“央视”)一套、八套黄金时段(20:00-22:00,下同)播出的,给予100万元的奖励;在央视一套、八套非黄金时段和上星卫视黄金时段播出的,给予50万元的奖励;在本市其它频道黄金时段播出的,给予30万元的奖励。

  2.动漫作品在央视、上星卫视、省级少儿频道(含动画频道)黄金时段(17:00-21:00)播出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

  3.电影(含动漫影片)在全国一类院线(上年度票房收入前5名的电影院线)公映的,给予100万元的奖励;在全国二类院线(上年度票房收入6-10名的电影院线)公映的,给予80万元的奖励;在央视六套(电影频道)黄金时段播出的,给予50万元的奖励;在央视六套(电影频道)非黄金时段播出的,给予30万元的奖励。

  4.具有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文化单位,其原创舞台剧进行商业演出,境内商业演出场次20场(含)以上的,经评审后给予20万元的奖励;进行境外商业演出的,经评审后每场给予2万元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

  5.获得柏林电影节、戛纳电影节、威尼斯电影节、东京电影节、上海国际电影节、美国电影艺术与科学学院奖(奥斯卡金像奖)、美国安妮奖、洛杉矶动漫展、法国昂西国际动漫节、加拿大渥太华国际动画电影节主要奖项,给予50万元的奖励;获得上述奖项的提名奖的,给予30万元的奖励。

  6.以第二出品人资格申请的原创影视动漫作品按上述标准的50%予以奖励。

  7.同一产品在多个电视台播出或获得多个奖项的,按最高级别奖励,只补差不进行重复奖励。


  三、 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基地)认定奖励

  (一)政策依据

  《宝安区关于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第三条“推进产业载体建设”:经国家、省(市)、区认定的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基地),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

  (二)奖励条件

  1.基本条件:在宝安区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基地)运营单位。

  2.申请奖励的园区(基地)应符合以下条件:

  获得国家、省(市)、区认定的宝安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基地)。

  (三)奖励标准

  1.获得国家认定的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基地),给予园区(基地)运营单位300万元的奖励。

  2.获得广东省、深圳市认定的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基地),给予园区(基地)运营单位200万元的奖励。

  3.经区认定的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给予园区(基地)运营单位认定当年50万元、第二年考核合格30万元、第三年考核合格20万元的奖励。

  4.同一园区(基地)获得以上多项认定的,按最高级别奖励,只补差不进行重复奖励。


  四、产业园区承接文化创意产业项目奖励

  (一)政策依据

  《宝安区关于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第三条“推进产业载体建设”:对产业园区承接经区政府签约的文化创意产业项目,给予园区运营机构该项目三年内对地方财力贡献的15%的奖励。

  (二)奖励条件

  1.基本条件:在宝安区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产业园区运营单位。

  2.申请奖励的产业园区应符合以下条件:

  产业园区承接经区政府签约的文化创意产业项目。

  (三)奖励标准

  自园区承接经区政府签约项目(项目注册落户园区)当年度起,分三年给予园区运营机构该项目对地方财力贡献的15%的奖励。


  五、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入驻企业房租补贴

  (一)政策依据

  《宝安区关于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第三条“推进产业载体建设”:对入驻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基地)的文化创意产业单位给予三年以内、最高1000平方米、每月每平方米20元且不超过实际缴纳租金的房租补贴。

  (二)补贴条件

  1.基本条件:

  (1)在宝安区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文化创意产业开发、生产经营和中介活动的企业;

  (2)企业注册地及经营地必须为园区(基地)所在地。

  2.申请补贴的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入驻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基地)获得区级及以上文化创意产业主管部门认定;

  (2)入驻经认定的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基地)一年以上;

  (3)园区投资商和运营管理商、上一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地方财力贡献为零的入驻企业不属补贴对象。

  (三)补贴标准

  1.对入驻区级及以上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基地)的文化创意企业,给予单个入驻企业三年以内、最高1000平方米、每月每平方米20元且不超过实际缴纳租金的房租补贴。

  2.房租补贴采用事后报销制,在入驻企业支付上一年度房租后给予补贴。


  六、大型书城运营补贴

  (一)政策依据

  《宝安区关于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第三条“推进产业载体建设”:对营业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且上年度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大型书城给予三年以内、每月每平方米20元、不超过100万元的自营主营业务补贴。

  (二)补贴条件

  1.基本条件:在宝安区登记注册,持有《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以从事图书、期刊等出版物销售为主营业务的大型书城。

  2.申请资助的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1)营业面积5000㎡以上;

  (2)上年度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

  (三)补贴标准和范围

  1.补贴标准:对我区大型书城,给予每月每平方米20元、每年不超过100万元的运营补贴。同一书城最多享受3年运营补贴。

  2.补贴范围:大型书城开展自营主营业务(专指图书、期刊等出版物销售)的经营场所。


  七、优质文化创意企业成长奖励

  (一)政策依据

  《宝安区关于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第四条“培育优质企业”:

  1.对首次达到规模以上的文化创意企业给予10万元的奖励。

  2.对文化创意企业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5000万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4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二)奖励条件

  1.基本条件:在宝安区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文化创意产业开发、生产经营和中介活动的规模以上文化创意企业。

  2.申请奖励的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1)首次达到规模以上文化创意企业是指首次纳入宝安区统计数据库的规模以上文化创意企业;

  (2)企业首次纳入日期从2018年1月1日起算。

  (三)奖励标准

  1.对首次达到规模以上的文化创意企业给予10万元的奖励。

  2.对文化创意企业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5000万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4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3.同一企业符合多个奖励标准的,按最高级别奖励,只补差不进行重复奖励。


  八、新引进重点文化企业奖励

  (一)政策依据

  根据《宝安区关于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第四条“培育优质企业”:对新引进的入选“国家文化企业30强”或“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目录”、内设工业设计中心获得国家认定的文化创意企业,给予500万元的落户奖励;对新引进的获得“深圳市文化创意产业百强企业”或“深圳市文化出口企业10强”认定、内设工业设计中心获得广东省或深圳市认定的文化创意企业,给予200万元的落户奖励。

  (二)奖励条件

  1.基本条件:在宝安区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文化创意产业开发、生产经营和中介活动的企业。

  2.申请奖励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入选“国家文化企业30强”或“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目录”、内设工业设计中心获得国家认定的文化创意企业,获得“深圳市文化创意产业百强企业”或“深圳市文化出口企业10强”认定、内设工业设计中心获得广东省或深圳市认定的文化创意企业,将其总部迁入宝安。

  (三)奖励标准

  1.对入选“国家文化企业30强”或“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目录”、内设工业设计中心获得国家认定的文化创意企业,其总部迁入宝安的,给予500万元的落户奖励。

  2.对获得“深圳市文化创意产业百强企业”或“深圳市文化出口企业10强”认定、内设工业设计中心获得广东省或深圳市认定的文化创意企业,其总部迁入宝安的,给予200万元的落户奖励。


  九、文博会及其他文化创意产业活动奖励

  (一)政策依据

  《宝安区关于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第五条“支持举办重大活动”:

  1.对经市认定的文博会分会场,经评估后按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2.对经市认定的文博会期间宝安区配套文化活动,经评估后按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5万元的奖励。

  3.对经市批准的创意十二月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文化创意活动,经评估后按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给予4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二)奖励条件

  1.基本条件:在宝安区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文化创意产业开发、生产经营和中介活动的单位。

  2.申请奖励的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承办中国(深圳)国际文化产业博览交易会(以下简称“文博会”)宝安区分会场、配套文化活动或创意十二月活动。

  (三)奖励标准

  1.对经市认定的文博会分会场,经评估后按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2.对经市认定的文博会期间宝安区配套文化活动,经评估后按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5万元的奖励。

  3.对经市批准的创意十二月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文化创意活动,经评估后按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给予4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十、创意设计重大活动奖励

  (一)政策依据

  《宝安区关于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第五条“支持举办重大活动”:支持举办经区政府批准的全区文化产业发展具有显著推动作用的重大文化创意产业活动,经评估后按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给予2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且不超过项目投入的奖励。

  (二)奖励条件

  承办经区政府批准的对全区文化产业发展具有显著推动作用的重大文化创意产业活动的单位。

  (三)奖励标准和奖励范围

  1.奖励标准:经评估后按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给予2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且不超过项目投入的奖励。

  2.奖励范围:劳务费、场地租金、设备租金、资料费、印刷费、差旅费、运输费、餐饮费、住宿费、媒体宣传费、布展费、策划设计费、舞美制作费、音像制作费等。


  十一、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奖励

  (一)政策依据

  《宝安区关于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第六条“提升创意设计水平”:对内设工业设计中心认定为国家、省、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和150万元的奖励。

  (二)奖励条件

  1.基本条件:在宝安区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设立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

  2.申请奖励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企业设立的工业设计中心认定为国家、省、市级工业设计中心。

  (三)奖励标准

  1.企业设立的工业设计中心认定为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的,给予300万元的奖励;企业设立的工业设计中心认定为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给予200万元的奖励;企业设立的工业设计中心认定为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给予150万元的奖励。

  2.同一工业设计中心获得以上多项认定的,按最高级别奖励,只补差不进行重复奖励。


  十二、原创设计作品奖励

  (一)政策依据

  根据《宝安区关于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第六条“提升创意设计水平”:

  1.原创设计作品获得德国红点奖(最优奖、优胜奖)、德国IF奖(金奖、优胜奖)、法国Janus工业设计奖金奖、美国IDEA奖金奖、日本G-MARK金奖、韩国好设计奖最高奖的,给予20万元的奖励。

  2.原创设计作品获得德国红点荣誉提名奖、美国IDEA奖银奖的,给予15万元的奖励。

  3.原创设计作品获得中国优秀工业设计奖金奖、中国红星至尊金奖、中国红星金奖的,给予10万元的奖励。

  4.原创设计作品获得中国红星银奖、省长杯一等奖的,给予8万元的奖励;获得省长杯二等奖的,给予4万元的奖励。

  (二)奖励条件

  1.基本条件:在宝安区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文化创意产业开发、生产经营和中介活动的企业;

  2.申请奖励的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设计作品获得德国红点奖、德国IF奖、法国Janus工业设计奖、美国IDEA奖金奖、日本G-MARK金奖、韩国好设计奖、中国优秀工业设计奖、中国红星奖、省长杯奖。

  (三)奖励标准

  1.原创设计作品获得德国红点奖(最优奖、优胜奖)、德国IF奖(金奖、优胜奖)、法国Janus工业设计奖金奖、美国IDEA奖金奖、日本G-MARK金奖、韩国好设计奖最高奖的,给予20万元的奖励。

  2.原创设计作品获得德国红点奖荣誉提名奖、美国IDEA奖银奖的,给予15万元的奖励。

  3、原创设计作品获得德国IF和红点其他奖(传达设计奖、包装设计奖、概念设计奖等)、美国IDEA奖铜奖、日本G-MARK优胜奖、韩国好设计奖其他奖项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原创设计作品获得中国优秀工业设计奖金奖、中国红星奖至尊金奖、中国红星奖金奖的,给予10万元的奖励。

  5.原创设计作品获得中国红星奖银奖、省长杯一等奖的,给予8万元的奖励;获得省长杯二等奖的,给予4万元的奖励。

  6.同一原创设计作品获得以上多项奖项的,按最高级别奖励,只补差不进行重复奖励。


  十三、工业设计成果转化项目资助

  (一)政策依据

  《宝安区关于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第六条“提升创意设计水平”:对工业设计中心或获奖工业设计作品进行成果转化的项目,经评估后按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的资助。

  (二)资助条件

  1.基本条件:

  (1)在宝安区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对工业设计中心或获奖工业设计作品进行成果转化的企业;

  (2)企业内设工业设计中心认定为国家、省、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或企业设计作品获得德国红点奖、德国IF奖、法国Janus工业设计奖、美国IDEA奖金奖、日本G-MARK金奖、韩国好设计奖、中国优秀工业设计奖、中国红星奖、省长杯奖。

  2.申请资助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项目内容属于文化创意产业工业设计领域;

  (2)项目自主创新,且拥有原创知识产权;

  (3)项目已于当年度或上年度在宝安区完成成果转化。

  (三)资助标准

  对工业设计中心或获奖工业设计作品进行成果转化的项目,经评估后按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的资助。


  十四、文化创意产业资金配套项目资助

  (一)政策依据

  根据《宝安区关于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第七条“文化创意产业资金配套奖助”:

  1.获得国家、省、市文化创意产业资金奖励的项目,按照项目奖励金额1:1的比例,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配套奖励。

  2.获得国家、省、市文化创意产业资金扶持的项目(不含贷款贴息和保险费),按照项目获得扶持金额的50%,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配套资助。

  (二)资助条件

  1.基本条件:在宝安区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文化创意产业开发、生产经营和中介活动的单位。

  2.申请资助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获得国家、省、市文化创意产业资金奖励的项目(专指获得政府表彰、认定或专业认证而获得奖励的项目);获得国家、省、市文化创意产业资金扶持的项目(不含贷款贴息和保险费)。

  (三)资助标准

  1.获得国家、省、市文化创意产业资金奖励的项目,按照项目奖励金额1:1的比例,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配套奖励。

  2.获得国家、省、市文化创意产业资金资助的项目(不含贷款贴息和保险费),按照项目获得扶持金额的50%,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配套资助。此项申报单位的总资助额度不超过其上年度纳税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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