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企业:
根据《深圳市宝安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详见附件)的有关规定,2016年度宝安区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开始接受申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一)在宝安区范围内依法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连续经营3年以上;
(二)已建立企业技术中心,并正常运作2年以上;
(三)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企业近2年连续盈利;
(四)重视技术创新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和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五)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知名品牌,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六)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拥有一定规模的技术人才队伍,在行业内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七)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建立了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八)企业营业收入总额、纳税额、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等指标,按不同行业类别,不低于限定性指标的最低标准。
二、申报资料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验原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和授权委托书;
(四)宝安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请报告;
(五)宝安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考核评价材料;
(六)企业所获得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专利及其它科研成果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验原件);
(七)近两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财务报告;
(八)税务部门提供的近两年企业所得税及增值税纳税证明(验原件);
(九)区经济促进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以上材料均要求提供纸质文件,纸质文件验原件存复印件,复印件以A4纸型制作,编制页码和目录并装订成册,一式两份,加盖公章。另交《深圳市宝安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考核评价定量数据表》电子档一份。
三、受理时间
2016年5月11日至2016年6月20日
四、受理地点
宝安区23区海关大楼13楼1310室
五、联系方式
我局未指定任何机构或公司提供与专项资金申请相关的收费服务。为方便各申请单位进行申报,我局设立热线咨询电话,解答申请单位在申请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以及为申请单位提供申请指导。
咨询电话: 谭先生 27848568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市宝安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深圳市宝安区经济促进局
2016年5月9日
附件下载:·附件:深圳市宝安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