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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7年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企业改制上市培育项目暨新三板挂牌补贴项目 资助计划预申报工作的通知
来源: | 作者:tianqi1987 | 发布时间: 2016-10-24 | 4364 次浏览 | 分享到:
关于开展2017年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企业改制上市培育项目暨新三板挂牌补贴项目
资助计划预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企业:


  为及时、准确掌握我市企业上市及新三板挂牌进展情况,科学统筹、合理安排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做好2017年企业改制上市培育项目及新三板挂牌补贴项目资助计划的预算工作,我署自即日起,开展2017年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企业改制上市培育项目暨新三板挂牌补贴项目资助计划预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预申报对象

  经我署备案登记,已在新三板挂牌或在境外挂牌上市和拟境内上市已完成改制或辅导任一阶段的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及其在深汕特别合作区投资控股的企业。

  二、预申报条件

  本通知适用于企业改制上市培育项目和新三板挂牌补贴项目。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已经完成了改制或辅导任一阶段、或已经在境外挂牌上市的企业,可以预申报企业改制上市培育项目资助;已经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可以预申报新三板挂牌补贴项目资助。

  (一)企业改制上市培育项目:

  1.拟境内上市企业在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完成改制的,可以预申报改制阶段资助;

  2.拟境内上市企业在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中国证监会已受理申请材料的,可以预申报辅导阶段资助;

  3.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已经在境外挂牌上市(含红筹上市)的,可以预申报上市资助;

  (二)新三板挂牌补贴项目:

  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已经在新三板挂牌的,可以预申报新三板挂牌补贴。

  三、提交的材料

  (一)《深圳市拟改制上市中小企业登记备案确认证书》复印件;

  (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变更(备案)通知书》复印件以及改制后的股份制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境外上市企业可以不提交本项材料);

  (三)预申报辅导阶段资助的,另提交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四)境外上市的,另提交境外证券交易机构批准上市的相关文件复印件;

  (五)预申报新三板挂牌补贴的,另提交公司股票将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的提示性公告。

  四、预申报时间和方式

  即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预申报方式:登陆http://sbxt.szsmb.gov.cn/进入专项资金申报系统,注册后选择“预申报-企业改制上市培育项目暨新三板挂牌补贴项目预申报”进行网上申报,并上传相应材料,无需递交纸质材料。

  五、几点说明

  (一)企业应尽早预申报。未预申报的,不列入2017年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企业改制上市培育项目或新三板挂牌补贴项目资助预算内;

  (二)已获得相关阶段市政府财政资金资助的,不得重复申报;

  (三)预申报金额仅用作2017年资助预算参考,非实际资助金额。

  六、联系方式

  联系人及电话:纪西冰  82977349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新洲路4009号(五洲宾馆南侧辅道200米)7楼707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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